2016年1月14日上午,禄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毕某、刘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经审理查明毕某、刘某在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期间通过电子设备倒卖考试答案,帮助考生考试作弊。法庭当庭宣判,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毕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对被告人犯罪时使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购买电子设备与考生签订协议
2015年3月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被告人毕某、刘某共谋通过电子设备倒卖考试答案。被告人刘某安排毛某、廖某以报考人员的名义向其他作弊团伙购买窃听设备。被告人刘某、毕某又购买了转发器、接收器等设备,并与有购买答案意向的考生以4至5万元的价格签订作弊协议,发放窃听答案的设备。
窃听考试答案准备转发被查获
2015年4月25日早晨,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正式开考。受被告人刘某的安排,张某、赵某带着窃听设备到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公务员考试考场附近,窃听并记录了考试答案,后通过张某的手机将答案传送到刘某指定的QQ群内,并安排张某珠进行播报。被告人毕某安排杨某、肖某把转发器放置在禄丰一中考场西侧的树林,准备将张某珠播报的答案转发给在禄丰一中考场内带着窃听设备的考试人员时被在考场附近巡查的民警查获。
非法获取国密有80题答案相同
2015年度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所使用的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经鉴定被告人毕某、刘某购买的电子设备具有转发和接受音频信息的功能,所转发的答案与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的标准答案的题型特征完全一致,答案相同的试题有80题。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刘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