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威胁申请人王某。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11日,禄丰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根据当事人王某的申请,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年9月11日,王某向禄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诉称,李某与王某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王某实施家暴,申请人肋骨被打断,身体多处被打。起诉当天王某又遭到李某的殴打,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10月10日,王某向禄丰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接到申请后,禄丰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依职权向派出所提取询问笔录,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伤情照片等综合认定,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王某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上述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禄丰法院首次发出人身保护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起到了及时的保护作用,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在禄丰法院的首次适用。承办法官在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48小时内出具保护令并送达至相关当事人,处理迅速得当,达到了有效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彰显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