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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楚雄中院发布4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作者:楚雄中院  发布时间:2018-10-29 09:39:37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展示楚雄州两级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为和生动实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全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4起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杞某某拒不履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隐瞒财产状况,在执行期间私下将房产变卖,为逃避执行将售房款转入他人银行卡账户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普某某诉杞某某、普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杞某某、普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由杞某某返还普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3.5万元。普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杞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杞某某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报告。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杞某某在财产报告中隐瞒了其同妻子普某离婚时的财产状况,致使法院无法核实位于双柏县绿色佳园小区8幢1单元301室房产的所有权属。随后,杞某某私下同前妻普某签订了协议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并于2018年6月14日出售给他人。为逃避执行,故意在收取售房款时将售房款转入胡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内。被告人杞某某有能力偿还普某某一案的执行款,而故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楚雄市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杞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8年9月29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杞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杞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隐瞒个人财产真实状况,在执行期间私下处置名下房屋,并将处置所得款项转到案外人的卡上,企图逃避执行。其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

李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生命权纠纷一案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702.50元,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李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9日,南华县人民法院对童某某、阳某某与李某甲、李某某、陈某某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了(2012)南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童某某、阳某某经济损失合计114,629.50元,扣除其垫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94,629.5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陈某某未向童某某、阳某某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年3月28日,童某某、阳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某、陈某某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702.50元。执行立案后,于4月8 日将执行案件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责令其于2013年4月18日前缴纳执行款、案件受理费交到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收到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经南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查核实,李某某、陈某某在2014年共花费5万多元人民币在自家房前打挡墙,在 2018年1 月28日,又在南华县城某酒店为其子举办婚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南华法院执行局对李某某、陈某某多次执行,并多次实施司法拘留后,两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至今未履行。

2018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童某某、阳某某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刑事责任。南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这种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蚀着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石。该案的审理和判决,表明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有效地保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案例三:

 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郑某某向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郑某某偿还关某某借款及利息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关某某于2016年2月向姚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竹塘西路盛岚亭有一套住房,为逃避债务履行,被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以71万元价格将此套住房出售,且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郑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意逃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姚安县人民法院遂将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执行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立案侦查阶段,郑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偿还了关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万元,申请人关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9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偿还了关某某的欠款,取得了关某某的谅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触犯刑法,但案发后幡然悔悟,积极弥补过错,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审理,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因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元马永发建材经营部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元谋县法院立案受理。浦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以(2017)云2328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存放于元谋县小雷宰工业园区该公司厂房内的一台中威牌GF400胶框机(价值114000元),查封年限为2年,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2017年3月1日,经元谋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某某与浦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2017)云232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刘某某未向浦某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14000元,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浦某某遂于2017年4月6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元谋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4月10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刘某某在回执上签字后,却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2017年8月10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同鉴定人员一起到元谋县小雷宰工业园区元谋茂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对查封的中威牌GF400胶框机进行评估的时候发现被查封的胶框机已经不在厂房内。经向刘某某核实,胶框机于2017年5、6月份被刘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日常开支,未交到法院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刘某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7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4日,刘某某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此外,因犯非法采矿罪, 刘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被元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60000元。2018年5月2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提起公诉。

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故撤销前罪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人刘某某擅自将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变卖,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段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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