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9岁的小王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为哪般呢?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这一年12月,小王的母亲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王父亲陈某离婚,该案经法院判决离婚, 11岁的小王由母亲王某抚养教育,由父亲陈某每月给付400元的抚养费至小王18岁止。在随后的日子里,小王与母亲一直生活在一起。随着物价的上涨,每月4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小王的实际需要。
2014年12月,小王将其父亲陈某诉至禄丰县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900元,支付到小王学业完成为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小王父亲每月支付给小王800元抚养费至小王完成其在某中专学校教育为止。2018年7月,小王考入一所大专职业院校,学制3年。同年10月,小王再次将其父亲陈某诉至禄丰县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支付到小王学业完成为止。接到诉状后,陈某认为王某要增加抚养费不找自己商量,而是让小王直接到法院起诉自己,是王某故意让自己难堪,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本案中,小王已成年,并在大学就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成年子女读大学是为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所以,成年子女应该通过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而不能把成年子女读大学的费用承担规定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原、被告的父子关系,直接判决可能社会效果不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主动调解,释法明理,给被告做思想转变工作,被告陈某虽然嘴上说不同意,但谈到小王时,情绪十分激动。他多次解释并非自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是由于小王母亲不与自己沟通,一气之下才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自己作为小王的父亲,是愿意供其上学的。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小王自愿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