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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岂能儿戏!全州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2人获刑!
作者:李红艳 蒋帅  发布时间:2019-02-18 15:30:35 打印 字号: | |
  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在大家的认知中似乎醉驾已然是危险驾驶罪的同义词了,但其实不然,醉酒驾驶机动车仅仅是危险驾驶罪四种客观表现形式中的一种,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另外还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1月23日由禄丰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的全州首例校车危险驾驶案中的行为均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8日下午16时30分许,禄丰县仁兴镇红太阳幼儿园法人兼校长李文琼明知其丈夫王尹平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经两人事先商量,李文琼组织34名放学幼儿上车后,由王尹平驾驶该校的云E36965号中型专用校车(核定载人数19人)上道路行驶送该34名幼儿回家。16时50分许,王尹平所驾校车行驶至白沙至左所1公里5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清点,云E36965号中型专用校车实载36人,实际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的89.4%,超员17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乘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所以被告人王尹平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欠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文琼作为红太阳幼儿园的法人,系王尹平所驾校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明知王尹平无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组织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幼儿乘车,对王尹平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乘该校幼儿的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所以她的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依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禄丰法院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尹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文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寄语:校车不仅仅是一辆运送旅客的车,它更是一辆承载民族和国家未来与希望的车,试想一辆无法提供旅客人身安全的车又怎么能承担起如此重担呢?因此校车安全是一个不容许有丝毫懈怠与变通的问题。无论是校长老师、还是校车驾驶员,只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将学生视为自己的孩子般呵护,防范于未然、防微杜渐,才能将校车事故所造成的人间悲剧扼杀于摇篮之中,这样才能无愧于肩上所扛起的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与希望之重担。
责任编辑:段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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