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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禄丰一男子被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9-12-16 08:39:36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在我国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对枪支和弹药的认定上,很多人却是一知半解。近日,禄丰县一男子就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禄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12月12日上午,禄丰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介绍

因家居近山,老鼠等动物经常祸害家中牲畜、粮食,古某某便使用家中留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威慑老鼠等动物保护家禽和粮食,但一直未办理持枪证,长期存放于家中。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0月11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疑似枪支,后予以扣押。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某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所持有的疑似枪支(二)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制式猎枪弹的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事后,古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古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古某某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表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古某某无犯罪前科,也无造成实际社会危害,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的行为,请求法院酌情量刑。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进行宣判。


 

普法小课堂|立案标准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链接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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