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说法】 借钱需谨慎!担保更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12-17 10:14:06 打印 字号: | |

把钱借给了你后

你笑笑的对我把手招招

拍着胸口保证

会在多少时间之内还清

......


约定的期限到了

不给你打电话的话

就没有一点迹象

电话通了还大声说得理直气壮

说什么朋友之间要信任

才能够体现友好的力量

我最近是困难又没有不还的意向

又说给点时间 又讲几天

再等几天 又是十天

各种回避各种推脱各种借口

各种理由目的是想要拖延时间

. . . . . . .


接着打电话不接

信息也从来不回

情绪只带了一些 就叫我马上住嘴

居然跟我说才这点钱这样不至于

再这样做下去以后就不是友就是敌

我好心借钱给你到变成了混账

这倒算了最后你居然还死不认账

. . . . . .


上述三种情况,你是否在生活中也经常遇到。借钱不还的“老赖”行为,真是让人厌恶。近日,杨某甲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无奈之下将欠钱不还的张某以及担保人杨某乙告上法庭。

 

案件情况

2018年12月17日,被告张某以电动车进货为由向原告杨某甲借款30000元,杨某甲以现金方式将30000元支付给了张某。当日,张某向杨某甲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甲现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用本人电动车销售作抵押。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杨某乙。2018年12月17日”。后经原告杨某甲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杨某乙至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杨某甲向禄丰法院提起诉讼。


禄丰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杨某乙、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间依法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向被告张某支付了借款30000元后,张某应按原告要求期限内归还借款,但张某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被告杨某乙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被告杨某乙、张某经禄丰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禄丰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杨某乙对被告张某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之“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简言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类似“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偿还”的内容,仅在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主张之时,才可对保证人主张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债务人自身原因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即找不到债务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而连带责任保证,理解起来更为简单,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又可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没有上述权利的。因此其风险比一般保证方式更高,签字需要更加谨慎。

 
责任编辑:杨亚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