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
因为它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
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但还是有人怀有侥幸心理,
以身试法,最终被处刑罚。
近日,禄丰县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韩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准备了射钉器及钢管,用电焊机焊接成枪支,放置于家中使用。2019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韩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两支、铅弹61颗、铁砂0.328克,并扣押在案。经鉴定,其中一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另一支是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观恶性小,故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禄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
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利用原材料非法制造具有致伤力枪支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韩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枪支两支、铅弹61颗、铁砂0.328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切勿以身试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时有发生非法制造枪支、买卖枪支的案件。试想,如果你居住的地方枪支随处可见,邻里矛盾也随时可能升级为枪战,这样的生活环境怎么可能有安全感。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对枪支管控极为严格,非法制造枪支,基础刑期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很多“枪支爱好者”为了追求枪支的性能,盲目制造枪支或是对枪支进行改造,不知不觉就已触及刑法的红线。具有致伤力的非法枪支在社会上流动是有巨大潜在风险的,哪怕只为打猎,也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有爱好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切勿为了盲目追求爱好而逾越了法律底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