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对一件涉犯贩卖毒品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简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外号“万宝路”)从2018年6月以来,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郭某、杨某、宋某、李某、“小华”等吸毒人员。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在巡逻时抓获,民警从其住处当场查获5个疑似毒品海洛因零包。经鉴定,可疑物零包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使用测量精度1mg的电子天平称量,未称出重量。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虽然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无法查清,但其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零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延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