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却有个别人背道而驰。有的商家坐地起价昧着良心发起“疫情财”,有的市民有意制造散布各种谣言……面对各类违法行为,小编收集了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希望社会大众引以为戒,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平安稳定。
法律告知书:
疫情当前,
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对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均有义务接受上述防控措施,对于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疫情防控关键期
哄抬物价 造谣生事
拒绝隔离等行为
扰乱人心 影响社会稳定
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