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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不承认盗窃行为,法官就拿你没办法!?
作者:李华玲、杨亚  发布时间:2020-07-09 10:16: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正好被路边“平安城市监控”记录下了全过程。庭审中,一开口并不承认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王某某在看到播放的监控画面后沉默后,鼓起“勇气”的他只承认自己实施过盗窃行为的1起事实,但经技术比对,作案4起的盗窃犯确系王某某。



案件简况:

2019121日至20201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盗窃了1个手提包、2部手机、2辆电动车。经鉴定,4起盗窃案总价值合计6470元。案发地点在快餐店、养生会所、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人员复杂的地方,王某某利用被害人购物、就餐背包离身时进行作案。其中两起事实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现场拿回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被告人供述,其盗窃被害人的摩托车,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起诉书所指控的其他3起盗窃事实,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确系被告人所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系有前科人员,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王某某只承认自己盗窃一辆电动车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尽管被告人王某某不承认其所犯其他3起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但在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充分展示了王某某所犯盗窃罪的4起犯罪事实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


2020630日,禄丰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出门在外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管好贵重物品,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给犯罪人员可乘之机。

 
来源:禄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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