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感谢法院为我们老两口送来执行款,这个案子这么多年过去了,本来我们都不报任何希望了,没想到今天竟然能拿到执行款和补偿款”,申请人苏某某、李某某手里拿着执行款激动地说道。
近日,禄丰法院执行局干警一行四人来到申请人家中,为申请人送来执行款以及补偿款。
案情简介
苏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南华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由黄某某在2002年12月30日前分期赔偿苏某某、李某某二人33000元,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期限届满黄某某、王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苏某某、李某某于2003年8月9日向南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某某、王某某位于禄丰辖区,南华法院于2003年8月18日委托禄丰法院执行,禄丰法院于200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3)禄法执字第461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长期下落不明,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王某某却无履行能力,故裁定(2003)禄法执字第461号案件中止执行。2024年3月13日,该案申请人向禄丰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措施,赶赴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耐心规劝下,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逃避法院执行的态度是错误的,并表示在近期能够一次性将执行款交到法院。2024年3月22日一早,被执行人将执行款33000元现金交到法院,同时为表达对申请人的歉意,被执行人自愿准备了5000元当作对申请人的补偿,请法院转交申请人苏某某、李某某。接手该案的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款及补偿款清点无误后,考虑到二申请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执行款和补偿款送到申请人家中。
法院执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面对难以及时兑现的陈年旧案,无论辗转几任执行法官,法院一样会执行到底,彻底解决申请人堵在心头的“急难愁盼”问题。下一步,禄丰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做好新收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主动性,做好“终本”案件管理,加大力度消化“终本”案件,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不断档、不缺位,切实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确保执行案件有人管、管到位、管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