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念在兹。基层法庭在办理案件时,绝大多数处理的都是看起来十分普通的“小案”,但往往就是这些“小案”,关系着当事人生活的切身利益,联系着社会群众的共同利益,同时也体现了承办法官履职尽责,更是彰显了情与法的交融贯通。
案件详情
“谢谢法官,没想到今天我就能拿到赔偿款,这下我就不用担心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了,另外我一定按照法官的要求主动到社保机构退还之前违规报销的医保费用。”
近日,广通中心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康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康某系多年的朋友,2022年罗某、康某因新建自家住房,让王某帮忙贴外墙砖,在贴砖过程中,王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被告罗某随即将原告王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罗某、康某诉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在原告王某出院时,进行了医保报销,但因事故发生时间较久,双方都不记得医保报销的金额。因该案涉及到医保报销问题,为防止医保资金流失,承办法官立即休庭,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涉及医保报销的相关材料,确认原告王某医保报销金额。在休庭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耐心细致地向被告罗某、康某就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后被告罗某、康某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二被告目前无法承担,便提出在赔偿金额上是否能够减少一些。了解到被告罗某、康某的想法后,在第二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依据原告王某向法庭补充提交的报销医保的相关材料,以及双方对报销金额进行确认后,原、被告均表明愿意调解,故承办法官在休庭期间对原、被告进行了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结合双方给出的调解意见,针对分歧点,承办法官给了双方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且被告同意在当天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原告也积极表示在收到被告赔偿款后,会主动向医保中心退还违规报销的医疗保险。调解后的第二天,原告将退保的凭证交到了承办法官的手里,并感谢法官帮其要到了赔偿款。
案件调解,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较快的化解当事人解决纠纷矛盾,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也能避免矛盾争端的升级。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医保便民措施的完善和信息化的推进,参保人员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可以直接扣除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这种结算机制在方便参保人的同时也增加了医保基金流失的风险。我国《社会保险法》已确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被侵权人只能享受补偿性救济的原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伤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如果伤者同时得到医保保险和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有悖于补偿救济原则,属于不当得利,应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拒不退还的,医保部门有权追偿。
广通中心法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始终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情同此心”的态度和责任对待当事人,坚定初心为民司法,诠释司法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