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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执——力度加温度,赢得效度

作者:余婧  发布时间:2024-10-10 09:33:17 打印 字号: | |

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方面提出的要求。10月9日,禄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丽丽携执行局干警成功执结了一起鱼塘腾退案件,通过执行力度与司法温度的深度融合,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可能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禄丰市仁兴镇xx村委会与被告朱某元于2005年2月28日签订了关于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禄丰市仁兴镇xx村xxx外坝的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租期限为10年,自200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每年租金500元,但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还所租赁的坝塘,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交还。为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朱某元在2024年8月30日前将原告村小组坝塘在不放水、不抽水的情况下将饲养的鱼清空,并拆除养鱼的相关设施后将坝塘交还给原告。履行期限届满后,朱某元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驱车来到仁兴镇xx村委会进行调查并核实情况,找到被执行人朱某元后,从情、理、法等角度对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说和执行震慑下,被执行人承诺将坝塘交还。考虑到被告需在不放水、不抽水的情况下将饲养的鱼清空存在一定难度,也需要一定时间,于是执行法官主动作为,积极谋划解决办法,立马联系申请人商量,宽限朱某元于10月9日前完成鱼塘清理并退还鱼塘,被执行人也对执行法官的理解连声道谢,并承诺一定会在期限内完成清理。有效化解了可能激化的矛盾。法官们既做到了以法理服人,又做到了以温情动人。



10月9日,执行法官们再次来到村里,通过执行干警的现场查勘,确认鱼池腾退完毕后,双方办理了鱼池的交接,村民们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执行需要“力度”,也应有“温度”,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连着民心,找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秉承“如我在执”的理念,以“温情执行”化解矛盾。多年来,禄丰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力度与温度并存,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化解当事人纠纷,在彰显法院公正执行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来源:禄丰法院
责任编辑: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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